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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范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7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审玉环县,现住新余市。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素琼��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