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范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7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审玉环县,现住新余市。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素琼��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