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亚龙、何咏梅与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201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伍亚龙、何咏梅与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18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四川久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五星街三台寺居委会X号(所有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X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四川久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附:(2017)川0302民初189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陈敏、蒲姝妤联系电话0813-47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