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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书琴与肖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书琴,肖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肖书琴,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五陵镇北五陵村4区90号。被执行人肖国亮,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五陵镇大宋村。本院在执行肖书琴与肖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国亮名下有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653**号,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65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国亮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653**号;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653**号,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曙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