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辉章、王映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章,王映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辉章,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王映凡,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刘辉章与被执行人王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映凡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映凡与凌汉辉位于上思县××更生路××小区××号共有房屋一套,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现因该房屋执行条件不成熟,经与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