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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惠群与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惠群,钟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1775号原告:彭惠群,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告:钟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原告彭惠群与被告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惠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惠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借款到期后原告找到被告催收该借款,被告一直推诿未还。被告钟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给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彭惠群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注明:在年前还5000元,半年后还清5000元,7月5日。借款人钟进,2015年12月24日”。被告钟进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彭惠群提供的借条可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借款未偿还属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彭惠群借款10000元。若被告钟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钟进负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钟进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彭惠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