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982号原告向某,女,苗族,1975年5月4日生,贵州省道真县人,现住福泉市。被告杨某,男,苗族,1975年7月13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原告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审判员 邓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