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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9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英涛与宋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涛,宋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9009号原告:张英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彬。张英涛与宋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英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凌晨3点50分左右,在塘沽新华路上,被告驾驶车牌号为KV69**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撞到案外人李纪文所有的停靠在路边的津F×××××迈腾B7(1.8T尊贵型)后,李纪文所有迈腾B7又撞到原告停靠在路边的津H×××××丰田牌小轿车,造成该车辆损毁。后原、被告双方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上海道大队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天津市122指挥中心110报警受理单1张,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报警,交警出警处理;2、欠条1张,证明被告与原告经过交警调解后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7000元;3、行车证1本,证明涉案的原告的车辆的登记情况;4、驾驶证复印件1本,证明被告的情况。被告宋彬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凌晨3点50分左右,被告宋彬驾驶车牌号为KV69**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塘沽××路段,撞到案外人李纪文所有的停靠在路边的津F×××××大众迈腾轿车,大众迈腾轿车又撞到原告张英涛所有的停靠在路面的津H×××××丰田牌轿车,造成该车辆损毁。后原被告双方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上海道大队调解,双方协商一致,2016年9月1日,被告宋彬与原告张英涛签订《协议书》一张,载明:“宋彬所持有车号为津K×××××号别克小客车将张英涛所有的车辆撞损后,经双方协商,由宋彬赔偿张英涛车损壹万柒仟元整,未付,付款后打条确认”。原、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名并捺印。其后,上述欠款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车辆受损,就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内容。现被告宋彬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张英涛赔偿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17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英涛赔偿款17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张永权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鑫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