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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与被执行人傅爱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傅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890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京武,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萍、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莉,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爱荣,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与傅爱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7日作出(2017)苏011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与被告傅爱荣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二、被告傅爱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返还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路xx-x号xx苑一层门面房,并结清至交房之日止的水电费用;三、被告傅爱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租金21333元,并按每日88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租金;四、被告傅爱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支付违约金196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傅爱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傅爱荣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对上述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因为双方达成协商解决,2017年7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