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40574713-7。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所所长。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217876-7。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宣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02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新棠审判员 XX彪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