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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晶波与被执行人吴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晶波,吴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赵晶波,女,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3委*组。被执行人吴丽艳,女,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龙山新城C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赵晶波与被执行人吴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丽艳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