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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耀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耀光,曾用名:冯全光,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阳江市江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项颂边,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敖平,阳江市江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耀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耀光及其辩护人项颂边、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耀光曾在被害人曾某1的工厂工作。2013年,曾某1将冯耀光解雇,冯耀光因此事记恨于曾某1,并多次到曾某1家中闹事。2016年12月21日8时左右,冯耀光驾驶摩托车携带一把砍柴刀、一把小刀等作案工具去到阳江市江城区马曹路金景园某楼二幢60号曾某1家门口等候曾某1。曾某1的父亲曾某2见到冯耀光后,就告知了曾某1,曾某1遂出门查看。冯耀光见到曾某1后,立即持刀追砍曾某1。曾某1见状,连忙往家里跑。冯耀光追上曾某1,两人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冯耀光持刀将曾某1的脸部、胸部等多处部位刺伤。后曾某2、曾某1等人合力将冯耀光制服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柴刀等物品。经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冯耀光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耀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证据保全通知书、清单、物品图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尿液检测结果、被告人冯耀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初步意见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主观恶意较低,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诚恳,而且属于初犯、偶犯,具有酌情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冯耀光的家属尽自己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冯耀光进行强制医疗。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耀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耀光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耀光被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耀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耀光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冯耀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耀光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家属已尽自己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人经鉴定是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耀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中    华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人民陪审员沙开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定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