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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广录交通肇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15号刘广录: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刑终4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你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横穿道路的李某1撞倒在路南机动车道内,李某1遂被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李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李某1负次要责任。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李某2、陈某、刘某等人证言,110报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