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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道军与被执行人余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07号李道军、余怀林:申请执行人李道军与被执行人余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怀林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道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余怀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道军工资款15470.00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怀林已按本院(2016)陕092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7日结案。审判员  孙廉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