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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勇珍与陈国荣、杨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珍,陈国荣,杨世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960号原告:林勇珍,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福建名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慧,女,住仙游县,推荐单位:仙游县枫亭镇东宅村民委员会。被告:陈国荣,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峰,男,住仙游县,推荐单位:仙游县枫亭镇东宅村民委员会,推荐单位:仙游县枫亭镇东宅村民委员会。被告杨世林,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如,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勇珍与被告陈国荣、杨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林勇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勇珍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勇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林勇珍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