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勇珍与陈国荣、杨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珍,陈国荣,杨世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960号原告:林勇珍,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福建名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慧,女,住仙游县,推荐单位:仙游县枫亭镇东宅村民委员会。被告:陈国荣,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峰,男,住仙游县,推荐单位:仙游县枫亭镇东宅村民委员会,推荐单位:仙游县枫亭镇东宅村民委员会。被告杨世林,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如,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勇珍与被告陈国荣、杨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林勇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勇珍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勇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林勇珍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