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大市场木材市场3号。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中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同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广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