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永鸿与符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鸿,符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鸿,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符蓬,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张永鸿与被执行人符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8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蓬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永鸿支付了执行款50000元。就剩余执行款项161150元,申请执行人张永鸿与被执行人符蓬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符蓬从2017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永鸿执行款50000元,至2018年2月15前上述执行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永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