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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党某与 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652号原告党某,女,生于1990年5月27日,汉族。被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6月9日,汉族。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党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