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党某与 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652号原告党某,女,生于1990年5月27日,汉族。被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6月9日,汉族。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党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