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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耀海与贾继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贾继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82民初95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贾继华。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800元。经审理查明:9800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麻笑枫人民陪审员  张天文人民陪审员  温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