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耀海与贾继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贾继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82民初95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贾继华。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800元。经审理查明:9800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麻笑枫人民陪审员 张天文人民陪审员 温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