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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德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157号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2栋1305室。法定负责人:黄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38223K。被告:李德洋,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李德洋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