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良早、范孝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早,范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良早,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孝友,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执59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孝友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范孝友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孝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