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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良早、范孝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早,范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良早,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孝友,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执59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孝友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范孝友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孝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