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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宁波与熊玉铭民间借贷纠纷2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7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宁波,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蔡学琴,女,1980年10月17日生,祥云县人,住址同上。被保全人熊玉铭,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宁波与熊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07月13日对被保全人熊玉铭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祥云管理部的公积金5万元的冻结实施了解除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