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易显明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9行初108号起诉人易显明,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易显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1、起诉人于2017年3月26日,用邮政挂号信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孙书记的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2017年6月16日作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易显明来信反映问题的回复。2、起诉人信中的内容,要求政府征收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中纪办(2011)8号文件,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补偿,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乱作答复。3、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1年将本组集体土地全部征收完毕,起诉人有证据证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未作答复。4、起诉人根据渝府(2004)123号文件规定,本集体土地已在2004年已纳入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未作答复。5、起诉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未作答复。6、起诉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渝府第(2014)173号征收土地批复失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乱作答复。7、起诉人根据①“土地管理法”等三十七规定,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等第一款规定,③中纪办(20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⑤渝府(2004)123号文件规定。综上,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违反了渝府(2004)号123号文件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中纪办(20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贵院依法撤销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易显明来信反映问题的回复,要求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按信中的内容重新答复。用书面回复邮寄本人所在地。本院认为,起诉人易显明对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易显明来信反映问题的回复存在异议,不服该回复而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该回复,与易显明并未形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显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先审 判 员 张志兴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