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华永兴、江富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永兴,江富清,江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19号申请人:华永兴,男,193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江富清,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江健峰,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人华永兴与被申请人江富清、江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永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富清、江健峰所有的价值2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BZPP201735010730000022),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富清、江健峰所有的财产,或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26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80元,由华永兴负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晨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