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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华与邓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邓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杨华。被执行人邓世华。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邓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吉060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司法系统查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吉0602执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