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治成一审支付令一案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治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9民督17号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69号,统一社会征信代码:91610900223227165E。法定代表人余维增,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男,系该公司宋家分处主任。被申请人黄治成。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黄治成农户小额借款合同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黄治成给付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治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案件申请费766元,由被申请人黄治成负担。被申请人黄治成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