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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检业、张彩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检业,张彩行,何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财保20号申请人:程检业,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申请人:张彩行,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何鑫,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程检业、张彩行与被申请人何鑫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鑫驾驶的肇事车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鑫驾驶的肇事车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程检业、张彩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叶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