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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伦与徐乾、杨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伦,徐乾,杨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4161号原告高伦,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徐乾,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杨合花,女,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高伦诉被告徐乾、杨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乾、杨合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伦诉称,被告徐乾因做生意从我处借款3500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仅偿付部分借款。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为我出具18000元借条一支,并约定于2017年4月7日还清。到期后,被告徐乾未履行承诺,其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徐乾、杨合花立即偿付借款18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徐乾、杨合花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高伦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原告18000元钱,约定2017年4月7日还款。。的款利率人tuodailir子镇史家村。身份证号:根据庭审和举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徐乾与被告杨合花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26日,被告徐乾为原告高伦出具借条1份,上书:“今借到高伦人民币(18000.00)/壹万捌仟元整/借钱人:徐乾/2017年1月26号/还钱日期2017年4月7号/徐乾”。庭审中,原告称其本人是做杀猪生意的,被告在平度市大泽山镇(原长乐镇)开饭店,向原告借款是为了买空调在饭店里使用。这十年多来,被告由于生意经营、欠猪肉款、××,先后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后来还了17000元,还欠18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借款大多都是被告到原告家中拿的,其都是直接给被告现金,但具体什么时间借给被告的其已经记不清了。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因为其借给被告的这些钱,是其从别人处借来的,还要按月息1.5%支付给别人利息,这些被告都知道。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乾从原告高伦处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18000元。被告徐乾与被告杨合花系夫妻关系,被告徐乾向原告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借款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还款,原告凭借条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相应的借款本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3000元,但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借款逾期利息。被告徐乾、杨合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乾、杨合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伦借款本金1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以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徐乾、杨合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玉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