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阎秀菊与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经营者),阎秀菊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经营者):郝威,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秀菊,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贝贝(阎秀菊女儿),女,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阎秀菊诉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被注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辽0104民初7109号民事判决,原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经营者郝威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威上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死者刘钧清与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阎秀菊答辩: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一审诉讼请求:确认刘钧清与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查明: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为郝威,阎秀菊为刘钧清妻子。刘钧清在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前进乡王家沟的郝威玩具仓库工作,负责货物搬运,郝威按月支付刘钧清劳动报酬。2015年5月23日,刘钧清在仓库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刘钧清死亡后,刘钧清的女儿刘贝贝与郝威电话沟通刘钧清的善后事宜,在此之前,郝威已支付刘钧清的各项费用2万余元,电话中郝威对刘钧清在其处工作及为刘钧清发放工资没有异议,但双方对最后的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刘钧清的社会保险由沈阳市地毯厂缴纳,缴纳期间自1993年至1996年1月,其后不再有社保缴纳记录。阎秀菊于2016年5月17日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钧清与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沈大劳人仲字[2016]1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刘钧清与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存在劳动关系。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与刘钧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建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为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律所规定可为用人单位的范围,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与刘钧清均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刘钧清为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提供有偿劳动,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按月向刘钧清支付劳动报酬,刘钧清从事的搬运工作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主张与刘钧清系临时雇佣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采信。由以上,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与刘钧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与刘钧清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负担。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钧清为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提供有偿劳动,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刘钧清从事的搬运工作是沈阳市大东区乐达玩具批发商行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郝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郝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贺新发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佟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