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平庄佳美汽车靠垫装潢门市与秦向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秦向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314号原告:平某。住所地:元宝山平庄镇红山路南段。负责人:李含飞。委托代理人:张伟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向伟,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平某与被告秦向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审判员刘波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