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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3903姚正龙与谈年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龙,谈年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903号原告:姚正龙,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谈年定,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姚正龙诉被告谈年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正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溧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