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3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374沈金飞与阮学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飞,阮学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6374号原告:沈金飞,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阮学义,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沈金飞与被告阮学义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沈金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沈金飞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