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思雲与祁育强、杨新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雲,祁育强,杨新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68号原告:陈思雲,女,汉族,199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刘斌、李娜娜(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祁育强,男,汉族,1976年6月4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新霞,女,汉族,1974年11月10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8号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2291074X。负责人:王建辉委托代理人:韩堂亮,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生,原籍海南省文昌市湖山乡湖清村委会堆秩仔村,现住瀍河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陈思雲诉被告祁育强、杨新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思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陈思雲负担。审 判 长 李金双代理审判员 王六艳人民陪审员 贾艳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