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费水龙、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水龙,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费水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斌,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晓东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水龙与被执行人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1739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周晓东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周晓东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已于2017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周晓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