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东信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信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667号原告:东信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105号2栋1-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071832007N。被告:张翔,女,1985年2月1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信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信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翔71893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翔7189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原告担保人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饶市信州钟灵路139号10幢B1-1,B2-1,B3-1,B4-1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