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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姜丹与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丹,王军,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94号原告姜丹,女,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军,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于国胜,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丹诉被告王军、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为17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