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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风雷与蔡友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雷,蔡友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637号原告:李风雷,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蔡友正,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审理原告李风雷为与被告蔡友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风雷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