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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松与刘兰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刘兰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男。被执行人:刘兰娇,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与被执行人刘兰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