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松与刘兰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刘兰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男。被执行人:刘兰娇,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与被执行人刘兰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