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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南阳铭鑫斯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铭鑫斯迪奥科技有限公司,天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520号原告:南阳铭鑫斯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纪伟,董事长。被告:天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王桂甫,董事长。原告南阳铭鑫斯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阳铭鑫斯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阳铭鑫斯迪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阳铭鑫斯迪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南阳铭鑫斯迪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人民陪审员  魏洪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