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向国与郑达法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国,郑达法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3171号原告:徐向国。委托代理人:代威,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310567124。被告:郑达法。原告徐向国与被告郑达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达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向国诉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物流运输服务。截止到2015年5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妻子隋章荣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欠九江东方物流隋章荣现金100000元。2016年1月25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就还款一事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在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欠款本息。但此后被告到期为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7‰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达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物流服务。2015年5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妻子隋章荣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九江东方物流隋章荣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整)。”此后,被告未能支付该款,经协商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为:“一、乙方(即被告)欠甲方(即原告)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因近期无法还款,经双方协商由甲方自行到银行贷款,贷款利息由乙方承担。二、乙方承诺2016年5月3日前还清欠款本金壹拾万元整及贷款利息贰仟捌佰元整。合计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三、若乙方到期未还款,甲方可以直接到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达法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徐向国支付欠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7‰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116元,由被告郑达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