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小娟诉马宣锋、马铜川、马亚利、段秋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马宣锋,马铜川,马亚利,段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被执行人马宣锋,男。被执行人马铜川,男。被执行人马亚利,女。被执行人段秋芬,女。王小娟诉马宣锋、马铜川、马亚利、段秋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村4组37号院内前院一层120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王晓娟所有,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判决为确认之诉,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小娟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