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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小娟诉马宣锋、马铜川、马亚利、段秋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马宣锋,马铜川,马亚利,段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被执行人马宣锋,男。被执行人马铜川,男。被执行人马亚利,女。被执行人段秋芬,女。王小娟诉马宣锋、马铜川、马亚利、段秋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村4组37号院内前院一层120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王晓娟所有,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判决为确认之诉,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小娟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