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占连水、黄玉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连水,黄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占连水,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黄玉树,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占连水于2017年1月18日以本院在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玉树返还申请人占连水尚欠借款本金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占连水与被执行人黄玉树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黄玉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黄玉树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黄玉树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各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黄玉树现行踪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鹏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