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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益林、熊军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林,熊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益林,男,身份证号3604271957********,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蓼南乡渚溪村泊头李*号。被执行人熊军生,男,身份证号3604271977********,住星子县温泉镇新塘坂朱家港村。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李益林申请熊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军生应支付申请人李益林案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强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