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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乐至县大众电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乐至县大众电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至县大众电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帅乡大道*****号。经营者:蔡红。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乐至县大众电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樊彬审判员  杨虹审判员  文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