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冀晓红、孙长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晓红,孙长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冀晓红,女,1971年5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庆,男,1931年10月28日出生。上诉人冀晓红因与被上诉人孙长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420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冀晓红上诉称:1、本案已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孙长庆重新起诉,明显为规避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且造成不必要的诉累;2、本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房屋,该房屋地址在北京市昌平区×××901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冀晓红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孙长庆对于冀晓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案中,被告冀晓红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孙长庆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冀晓红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耿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