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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姚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姚某,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425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姚某被告:范某某。系姚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姚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鹏    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景世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