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宋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生,宋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陈雪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573号原告:陈永生,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金涛,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生,住启东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龙阳路1388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153号5幢。法定代表人:丁宏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理人:王汉钟,系公司员工。被告:陈雪官,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生诉被告宋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陈雪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张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