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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花瑞与赵永成、彭中先(彭忠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花瑞,彭中先,赵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陈花瑞,女,生于1960年11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彭中先(彭忠先),男,生于1962年10月31日,汉族,住淅川县。被执行人:赵永成,男,生于1978年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陈花瑞与赵永成、彭中先(彭忠先)为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无房产。且被执行人赵永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分别于2017年4月22日、2017年5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彭中先(彭忠先)拘留两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