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官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贾军、吴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贾军,吴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强,主任。被执行人:贾军,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吴常伟,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老官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贾军、吴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建黑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扣划被执行人吴常伟7000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