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栖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道支行、丁世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道支行,丁世朋,丁世民,丁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道支行(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丁世朋,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丁世民,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丁述国,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道支行与被执行人丁世民等人借款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丁世民的妻子战翠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世民的妻子战翠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户60×××99上的存款10520.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