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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军与被执行人王义得、余秀英、王桃梅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王义得,余秀英,王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282号申请人:曹军,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王义得,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余秀英,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王桃梅,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军与被执行人王义得、余秀英、王桃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义得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军执行款40413.72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对剩余执行款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军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4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雄 来源:百度“”